董服背与潘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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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1021民初3103号

原告:董服背,男,195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被告:潘爱平,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由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条原件一份,以及原告方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力,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现经原告起诉催讨,被告应当偿还本金,并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因约定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原告主动变更,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潘爱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董服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自2011年8月27日起按月利率1.283%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432元,由被告潘爱平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华辉
人民陪审员陈琼
人民陪审员陆贻笑
代理书记员胡梦婷

审判长陈华辉
人民陪审员陈琼
人民陪审员陆贻笑
代理书记员胡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