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锋波与王正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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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206民初5746号

原告:王锋波,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苗族,住湖
南省永顺县砂坝镇桃子溪村一组,公民身份号码:
433127198906103618。
被告:王正楼,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
东省鱼台县鱼城镇王刘村015号,公民身份号码:
370827198809193278。

述,本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王锋波与被告王正楼之间存在合法的借
贷关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借款,逾期则承担相应的利
息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
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
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
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正楼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王锋波
借款42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5月21日至实际履行
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
3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
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
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被告王正楼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
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
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
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周利明
代书记员李淑芳

审判员周利明
代书记员李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