裘子林与徐世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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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1023民初3139号

原告:裘子林,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告:徐世灿,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综合上述证据分析论证及原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2月20日,被告徐世灿出具借条向原告裘子林借款100000元,借条上未载明利息和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未还款。

本院认为,原告裘子林与被告徐世灿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对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现被告怠于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原告起诉以后,被告仍未归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9月23日起计算支付逾期利息,理由正当,但利率标准本院依法调整至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9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由此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徐世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裘子林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3日开始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判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徐世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本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本院汇款的,可向本案承办法官领取《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并按《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指示内容进行汇款。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审判员邵振华
代书记员杨敏敏

审判员邵振华
代书记员杨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