阙灵峰与洪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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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122民初3322号

原告:阙灵峰,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被告:洪柏超,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本院查明,2018年4月至5月,被告洪柏超向原告阙灵峰借款47759.79元,后陆续归还部分。2020年8月14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洪柏超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借款33000元,定于2020年8月17日归还。出具欠条后被告未还分文,被告洪柏超尚欠原告33000元借款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洪柏超返还原告阙灵峰借款3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元,由被告洪柏超负担。原告阙灵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申请退费,被告洪柏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许佳瑞
书记员宣婷

审判员许佳瑞
书记员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