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1102民初2850号
原告:陈波,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殷二勇,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经审理本院查明与原告方的陈述相一致。
本院认定上述事实并据以采信的证据有原告陈波的借条、存款凭证以及到庭当事人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殷二勇尚欠原告陈波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的实事清楚,其未依约归还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殷二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请及所举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殷二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波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0元,由被告殷二勇负担;公告费由原告陈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邬勇
人民陪审员王强
人民陪审员黄激芬
代书记员周淑慧
审判长邬勇
人民陪审员王强
人民陪审员黄激芬
代书记员周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