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六妹与任保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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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413民初3527号

原告:颜六妹,女,1984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任保群,男,1965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于2017年6月5日、2017年6月18日分别向原告借款3000元、2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二张借条。原告将现金交付给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原告将现金交付给被告。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还款利息的,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任保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颜六妹借款5000元,承担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该款还清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任保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翁生荣
法官助理凌子齐
书记员刘娟

审判员翁生荣
法官助理凌子齐
书记员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