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寅与金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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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782民初11553号

原告:周寅,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金兴良,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借款6万元至今未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应及时归还借款。原告主张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金兴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寅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8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金兴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宁
法官助理吴肇珍
书记员贾惠青

审判员王宁
法官助理吴肇珍
书记员贾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