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豪与王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419字数 446阅读模式

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727民初874号

原告:张豪,男,汉族,
住浙江省磐安县。
被告:王顺,男,汉族,
住安徽省霍山县××镇××村××组××号。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11月26日,被告王顺出具“本人
王顺今借张豪现金壹万元整”的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王顺至
今未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张豪借款人
民币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2-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顺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
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
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旭明
人民陪审员张正良
人民陪审员张亚琴
代书记员陈振国

审判长陈旭明
人民陪审员张正良
人民陪审员张亚琴
代书记员陈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