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文杰与徐跃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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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110民初12447号

原告:马文杰,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杭州市余杭区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跃强,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18日,徐跃强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本人徐跃强向马文杰借到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借期2个月归还。徐跃强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2020年8月19日,原告以徐跃强未归还借款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凭,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徐跃强借款后未按约归还借款,是造成本案纠纷产生的责任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跃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跃强返还原告马文杰借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徐跃强支付原告马文杰逾期利息4250元及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本金50000元,年利率6%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徐跃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8元,由被告徐跃强负担。
原告马文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徐跃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国华
书记员董佳

审判员李国华
书记员董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