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洁与代鑫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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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381民初7556号

原告:林洁,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瑞安市塘下镇垟头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慧子,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鑫梅,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
津市红桥区大同门外一条胡同6号,公民身份号码
132927197610100028。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21日、22日,被
告代鑫梅因需向原告林洁分别借款7200元、7200元、70000元、
10000元,合计94400元。借款后,被告陆续偿还45000元,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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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49400元至今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
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代鑫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洁借款
494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494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
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35元,减半收取517.5元,由被告代鑫梅负
担(被告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院退回其预缴的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董海东
代书记员周旖旎

审判员董海东
代书记员周旖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