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嘉伟与锦州虹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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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702民初940号

原告:吴嘉伟,男,199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少卓、马赫遥,辽宁少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虹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阜康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676887705D。
法定代表人:黄淑菊,该公司经理。
被告:陈辉,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辉、被告锦州虹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12%,于2019年12月7日偿还。被告陈辉于2019年3月30向原告借款50000元,还款日期为2020年3月30日。被告陈辉于2020年6月3日还款10000元。剩余欠款,二被告一直未偿还。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两份、锦州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明细清单一份及原告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应按约定及时偿还。拖欠不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辉、被告锦州虹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吴嘉伟借款100000元;
二、被告陈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吴嘉伟借款4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锦州虹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陈辉共同负担2300元,由被告陈辉单独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东升
人民陪审员崔剑
人民陪审员李娜
法官助理金凤
书记员张璇

审判长王东升
人民陪审员崔剑
人民陪审员李娜
法官助理金凤
书记员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