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红玲与李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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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603民初873号

原告:敖红玲,女,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岳阳市云溪区。
被告:李建新,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13日,被告李建新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敖红玲借款人民币4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敖红玲现金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00)。3月底还清。借款人:李建新。2018.2.13日”。到期后,被告李建新未按时还款,原告敖红玲催讨未果,遂诉诸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李建新向原告敖红玲出具48000元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敖红玲已向被告李建新交付了借款,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李建新作为债务人,应对此笔债务承担清偿的责任。故对原告敖红玲要求被告李建新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故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建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敖红玲借款48000元。
二、驳回原告敖红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581元,由被告李建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杜光红
书记员来雨莹

审判员杜光红
书记员来雨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