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家正与牟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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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黑8111民初831号

原告:车家正,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告:牟海强,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兄弟关系):刘海东,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海伦农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海伦农场信用联社贷款52000元,将此款借给被告,被告于2011年11月28日给原告出具书面欠条一份,约定月利率0.936‰。

本院认为,原告出示的书面欠条一份,记录明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证实被告欠原告52000元,约定利率为0.936‰,对于被告辩称,此款给刘占富花了,原告不认可,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被告是此份合同的相对人,应该履行还款的义务,刘占富没有签字确认,本庭不能确定刘占富是此款的债务人,对于被告的辩驳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牟海强给付原告车家正欠款52000元,利息为月利率0.936‰,从2011年11月28日至还清为止,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牟海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农垦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闫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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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张宇

202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