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吉亮与姚田娃、王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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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703民初787号

原告:陈吉亮,男,生于1952年7月23日,汉族。
被告:姚田娃,男,生于1978年9月23日,汉族。
被告:王洁,女,生于1993年3月25日,汉族。

本院认为,姚田娃向陈吉亮出具欠条,陈吉亮向其提供借款后,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姚田娃向陈吉亮支付利息3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姚田娃向陈吉亮更换欠条,约定还款期限,逾期未还应按照年利率6%承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本案被告王洁并非借款合同当事人,陈吉亮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用于姚田娃、王洁夫妻共同生活,故本案王洁不应承担还款之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姚田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吉亮借款本金2万元并承担2019年农历腊月21日(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6月24日期间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529元,合计20529元。2020年6月25日至实际还款期间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继续承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二、驳回原告陈吉亮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元,由被告姚田娃负担400元,原告陈吉亮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剑
人民陪审员田宗青
人民陪审员周昌远
书记员周婷

202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