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榕容诉被告梁峰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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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1281民初561号

原告:蔡榕容,女,汉族,1980年8月2日出生。
被告:梁峰铭,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根据确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核实的情况,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19年4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被告梁峰铭向原告蔡榕容出具了借条,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3万元现金。借款逾期后,被告拒绝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梁峰铭向原告蔡榕容借款,出具了借条,原告蔡榕容支付了借款,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梁峰铭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蔡榕容要求被告梁峰铭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及逾期利率,原告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梁峰铭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峰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蔡榕容的借款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6月10日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两项共计685元,由被告梁峰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国庆
法官助理易羿
书记员赵旭

202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