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冬琴与霍利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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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602民初2460号

原告:李冬琴,女,汉族,1976年10月27日出生,陕西省延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延长县。
被告:霍利芝,女,汉族,1972年3月10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霍利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冬琴清偿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其中150000元按月利率1.2%自2019年5月12日起计息;其中50000元按月利率1.2%自2019年6月26日起计息;其中250000元按月利率1.2%自2019年11月14日起计息;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冬琴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6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182.5元,由被告霍利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粟 洁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白潇潇
 

202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