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丽君与李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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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湘0626民初1658号

原告:吴丽君,女,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李效忠,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平江县。

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吴丽君与被告李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现金借条,原告证据确实充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下欠借款本金6万元及其相应利息(从2017年元月13日起按照月利率1.2%的标准计算)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李效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丽君借款本金6万元及其相应利息(从2017年元月13日起按照月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李效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钟懂柏
法官助理周芳
书记员唐菁

202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