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梦婷与洪林英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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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1081民初4773号

原告:杨梦婷,女,199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洪林英姿,女,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于2020年2月22日出借给被告1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未偿还上述款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洪林英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杨梦婷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12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洪林英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军标
法官助理应俊伟
代书记员应泽宇

20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