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203民初277号
(2020)豫1203民初277号
(2020)豫1203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7页第二十一行“利息以月息1.5分为标准,从2017年6月1日起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补正为“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7年6月1日起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审判员任娟娟
书记员冯浩
2020-06-22
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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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2020)豫1203民初277号
(2020)豫1203民初277号
(2020)豫1203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7页第二十一行“利息以月息1.5分为标准,从2017年6月1日起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补正为“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7年6月1日起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审判员任娟娟
书记员冯浩
20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