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真实案例430字数 558阅读模式

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吉0282民初92号

原告:陈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徐某,住吉林省桦甸市,其他情况不详。(未到庭)

根据陈某的陈述及所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徐某为陈某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元,到期日2016年12月20日”,徐某在借款人处签名。

本院认为,陈某与徐某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民间借贷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陈某履行了付款义务,徐某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陈某要求徐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陈某借款2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元,公告费240元,由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郝振萍
人民陪审员王家来
人民陪审员付晶
书记员荆成成

20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