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艳青与钱军、罗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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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524民初1215号

原告:罗艳青,女,汉族,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人,住绥宁县。
被告:钱军,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被告:罗头英,女,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与两被告系亲戚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09年4月3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现金160000元整,当时约定利息为月息1.5分。2018年9月5日,原告、被告双方就借款进行了结算,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2009年借罗艳青现金160000元,月息1.5分计息,2012年11月钱军付款给罗艳青20×××××元,2015年钱军付款给罗艳青20×××××元,2009年至2010年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6800元。因此两被告从2009年4月30日至2012年11月30日止,借原告本金为160000元,利息按月息1.5分计算应为84000元,2012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止,按本金140000元计算,期间利息应为77630元,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止,按本金120000元,利息为93540元,利息合计255170元,期间两被告偿还了原告本金400000元,利息16800元,因此两被告从2009年4月30日至2020年4月30日止还应支付原告本金120000元,利息238370元,本息合计35837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两被告向原告借款,借款事实成立,但两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罗艳青借款本金和利息,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与被告双方所约定的借款月利率1.5%也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2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定至2020年4月30日止被告尚借原告本金为120000元,利息为238370元,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2020年4月30日以后的利息,以本金120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至该本金还清为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钱军、罗头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罗艳青借款本金120000元,2009年4月30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利息238370元,本息合计358370元(2020年4月30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息随本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计380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4420元,由原告罗艳青负担1082元,被告钱军、罗头英负担33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顺喜
法官助理曾丽贞
代理书记员刘留

20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