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君利与莫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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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1081民初4885号

原告:林君利,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华,温岭市松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莫文华,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并由被告当日出具借条一份。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莫文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林君利借款6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0月18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0元,由被告莫文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军标
法官助理应俊伟
代书记员应泽宇

20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