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晨亮与刘中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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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823民初2045号

原告:李晨亮,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刘中庭,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2019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载明:“借据,今日刘中庭,身份证号码(),借到李晨亮同志人民币8000元(捌仟圆整),分两个月归还,十月份归还4000元(肆仟元),十一月份归还(肆仟元)。口说无凭,以此为据。刘中庭,身份证:,2019年9月30日”。后被告还款2000元后,剩余借款6000元,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一直未还,原告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据一张、支付宝转账截屏一张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从原告处借款8000元,尚欠6000元未还,被告理应偿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原告诉请利息从2019年12月1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中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晨亮借款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中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赵向辉
法官助理冯勋梅
书记员刘会会

2020-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