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玉杰与包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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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内2222民初756号

原告包玉杰,女,蒙古族,1966年10月8日出生,无职业。
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日乐,内蒙古烘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金山,男,蒙古族,1978年11月7日出生,农民。
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青,内蒙古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查认定事实如下:于2018年6月22日,被告包金山给原告包玉杰出具了一枚35万元的借据,借据中约定2018年7月12日偿还借款。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被告通过七次微信转账方式(分别为2018年7月18日转账11000元、2018年8月27日转账5000元、2018年9月15日转账40000元、2019年2月3日转账10000元、2019年3月15日转账15000元、2019年5月10日转账10000元),2018年7月16日银行转账30000元,合计偿还借款本金121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递交的借条原件,被告递交的微信转账记录,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包玉杰递交被告包金山签字画押的一枚35万借据原件,并主张权利。被告抗辩为,对借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没有收到现金35万元,是多笔借款及高额利息累计后形成的借据。因被告未递交有效的证据佐证其抗辩意见,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从原告处借款35万元的事实成立。且原告认可被告已经偿还借款本金121000元,故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229000元。审理中,原告放弃对利息的主张,本院尊重当事人的自愿选择权利,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包金山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包玉杰借款229000元。
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被告包金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哈斯其木格
书记员白星星

2020-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