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智与付雪城、王丽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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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1625民初1559号

原告:王智,男,汉族,1982年6月19日出生,住博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萍,山东康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雪城,男,汉族,1987年12月12日出生,住博兴县,系王丽莹丈夫。
被告:王丽莹,女,汉族,1987年9月9日出生,住博兴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智与付雪城系朋友关系,2018年11月1日,付雪城向王智借款50万元。次日王智将借款转至付雪城账户。2019年5月14日,经双方结算,付雪城向王智出具尚欠29万元借款的借条一张。出具借条后,付雪城陆续还款13350元,尚欠276650元至今未偿还,故形成该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王智作为出借人已将涉案借款交付给借款人付雪城,付雪城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借款。付雪城作为借款人在王智提出还款要求时未偿还借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故对王智要求付雪城偿还借款276650元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因该笔借款数额较大,已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王智未提交证据证实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故对其要求王丽莹偿还借款的主张不予支持。因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付雪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智借款276650元;
二、驳回原告王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5元(已减半),保全费1970,共计4695元,由被告付雪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曙光
法官助理周伟琪
书记员安磊

202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