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允禄与陈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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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1081民初1861号

原告:林允禄,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伟,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敏刚,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本院认为:一、互助会系本地一种传统的互帮互助民间融资方式,按照民间交易习惯,互助会通常由会主组织成立,会主召集各会员按约定每期聚会、收取会款并将款项交付给该期得款的会员,会主与各会员之间发生合约关系。若互助会因故无法按照会单约定继续运作,也由会主向各会员进行催讨与结算处理,各会员之间并不产生直接关系,故本案中由原告作为会主与被告进行结算符合民间操作实际,对于被告主张应由全体互助会成员共同结算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二、对于原告提交的欠款单据,被告主张因协商中未达成一致意见而撕毁,原告则主张系被告在出具单据后单方面反悔并撕毁单据,并不影响单据的效力。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互助会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属实,双方也确为此进行了协商,而欠款单据需在双方协商一致确定金额之后再由欠款一方出具,明显更符合一般日常生活经验。在司法实践中,因互助会产生的债权债务须经结算后才能进入审判程序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对双方的会款进行结算并由被告出具了欠款单据,原告已对欠款单据的形成及撕毁过程做出合理说明,但被告未到庭应诉,并在本院多次要求并书面通知其到庭接受询问后仍拒不到庭,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且被告将其经结算出具的欠款单据撕毁,又不到庭对其主张未协商一致的欠款金额提出重新结算意见,原告将面临因该互助会产生的债权无法获得司法救济的风险,也有违诚信及公平原则。综上,本院对被告已出具的欠款单据予以认定,被告应按该单据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敏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林允禄欠款20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陈敏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永丽
代书记员张量

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