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锋与袁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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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03民初3283号

原告:王卫锋,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郑州市。
被告:袁魁,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玉冰,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16日,郑州瑞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代表人李乐)与被告袁魁(乙方)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施工合作协议》,双方主要约定,由乙方承接甲方的装饰工程业务,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2019年9月4日,被告向原告王卫锋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借款人袁魁因资金周转向王卫峰借款人民币现金(壹万伍仟贰佰元)15200元整,本借条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借条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袁魁2019年09月4日。以上借款待账单核实完毕后,按账单来结算(合同价)时间:9月5日晚对账单。备注:飘窗石、2家抽油烟机。身份证号:。”之后,原告以向被告催款无果为由,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告在庭审中称郑州瑞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李乐是其妻子。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王卫锋要求被告袁魁偿还借款本金15200元,利息1000元,烟机、灶具和飘窗石费用3800元,总计借款20000元,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并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是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综合全案,法庭认为,被告的辩解意见成立,予以采信;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卫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王卫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刘文锋
书记员程娟

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