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建芳与范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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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110民初3421号

原告:沈建芳,女,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钰锋,浙江世纪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丽萍,女,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范丽萍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沈建芳要求被告范丽萍归还借款300000元,该项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沈建芳要求被告范丽萍按年利率10%的标准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虽然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但其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与被告范丽萍在微信聊天中对给付利息和佣金的意思表示相符,且其主张的起讫时间符合约定,其主张的金额小于本院据实核算后的金额,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范丽萍的答辩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范丽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沈建芳借款300000元;
二、被告范丽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沈建芳利息22500元,逾期利息19700元以及自2020年1月16日起计算至上述第一项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上述第一项未履行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17元,由被告范丽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国伟
法官助理顾磊君
书记员徐迪佳

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