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云与翟士平、谭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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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黑1222民初677号

原告:李秀云,女,194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树东,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士平,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告:谭立娟,女,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朋伍,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本院认为,翟士平、谭立娟承认李秀云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李秀云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李秀云要求翟士平、谭立娟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律师费的负担,故李秀云要求给付律师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翟士平、谭立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原告李秀云借款20,000.00元;
二、被告翟士平、谭立娟给付原告李秀云以借款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的自2016年9月7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李秀去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翟士平、谭立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岩
书记员汤宏志

202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