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冬阳与杨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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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黑8111民初767号

原告:牟冬阳,女,199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姨甥关系):杨鹏,女,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老师,住黑龙江省红光农场。
被告:杨福海,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8年6月1日、2019年3月10日分二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00000元,用于购房、买农用车、种地,还款期限已到,被告未偿还,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书面借条二份,符合书面证据的形式要件,记录明确,合法有效,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应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福海给付原告牟冬阳借款本金200000元,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杨福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农垦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闫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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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张宇

202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