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会喜与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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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523民初793号

原告:李会喜,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孝礼,广饶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李军,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广饶县人,现住址不详。

李会喜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一张,经审查,本院认定如下:李会喜提交的上述证据内容清晰完整,形式要件具备,可证实其主张,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4月6日,被告李军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李会喜借款90500元,原告通过交付现金方式将上述借款出借于被告,被告于同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至今。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李会喜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确定,原告与被告李军之间存在合法借贷关系。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即应足额偿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0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此系对其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会喜借款90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3元,由被告李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志海
人民陪审员魏伟华
人民陪审员李燕燕
书记员宋俊瓶

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