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龙与徐世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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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106民初4677号

原告:靳龙,男,汉族,1987年3月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
委托代理人:侯俊硕,系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志成,系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世航,男,汉族,1965年9月1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经审理查明,原告靳龙系臻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7月19日,被告徐世航因支付租赁车辆的保险费向原告靳龙借款138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本金13800元,月利率3%,期限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9日止。”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200元,利息1200元,尚欠本金78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借据等证据证明,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成立,被告应负还款义务。约定的利息过高,按规定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世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靳龙借款本金人民币7600元;
二、被告徐世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靳龙上述借款利息(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被告逾期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徐世航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高燕玲
书记员刘明杭

20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