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亮与罗开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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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524民初1697号

原告:王亮,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松青,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开其,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亮与被告罗开其系朋友。2015年9月17日,被告罗开其因工地招标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40000元。原告将40000元现金交被告后,被告罗开其给原告王亮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王亮现金肆万元整(40000元)属实,借款人罗开其,2015年9月17号。该借款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罗开其一直未还款,经原告王亮多次催收被告罗开其均以没有钱为由一直未予偿还,故原告诉至我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资料、借条、微信记录、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罗开其向原告王亮借款,原告王亮将40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该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罗开其应按约定在原告王亮催收下偿还借款本息,被告罗开其经原告王亮多次催收均以没有钱为由一直未予偿还构成违约,原告主张由被告罗开其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罗开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亮的借款本金4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罗开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杰军
法官助理龙良碑
书记员罗娴

202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