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小妹与韩浩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真实案例687字数 683阅读模式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411民初924号

原告:郑小妹,女,1966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
委托代理人:田海君,江苏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铖,江苏摩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韩浩光,男,1964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写明:今借郑小妹现金壹拾贰万元正;2011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2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写明:借到郑小妹承兑汇票计叁拾贰万元正。两次借款双方均未约定利息。后原告催要无果遂诉来本院。
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浩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小妹借款440000元,并承担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被告韩浩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张文明
见习
书记员杨叶

20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