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丽娴与张金霞、刘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真实案例368字数 813阅读模式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1民终101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丽娴,女,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霞,女,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原审被告:刘海荣,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刘海荣以个人名义向肖丽娴借款40万元,是用于购买杨道前持有的苏润公司股权。经查,该借款行为发生在刘海荣与张金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海荣、张金霞在受让股权后均被登记为苏润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定诉争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张金霞辩称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登记为苏润公司监事,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支持。据此,肖丽娴所举证据已经足以证明诉争借款用于刘海荣与张金霞的夫妻共同经营,张金霞应当对诉争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一、维持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5民初9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5民初9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张金霞对上述第一项中刘海荣向肖丽娴所负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刘海荣、张金霞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张金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伟峰
审判员陈海波
审判员程俊杰
法官助理李喆
书记员王凤

20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