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干、王理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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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1623民初3161号

原告:刘干,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士琦,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理想,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理想因资金周转于2015年4月7日向原告刘干借款20000元,原告刘干依约定于当日交付给被告现金20000元,并由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直至后来原告与被告无法联系,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由于被告未到庭,本案无法进行调解。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王理想向原告刘干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取得借款后,应当偿还借款。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抗辩权的放弃。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理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干借款本金20000元;
案件受理150元,由被告王理想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梁莉
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江森

20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