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光明与李洁,钟天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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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602民初2408号

原告:姚光明,男,汉族,1977年1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宝塔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0XXXX70126481X。
被告:李洁,男,汉族,1983年11月12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0XXXX311122218。
被告:钟天虎,男,汉族,1980年5月15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0XXXX005152216。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李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姚光明偿还借款本金84000元及该款从2019年7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钟天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钟天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洁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15.5元,实际由被告李洁负担,在履行本判决案件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姚光明。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海红

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琼英
 
 

20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