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月生与陈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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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07民初7512号

原告缪月生.
被告陈远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日,被告(甲方、借款人)与原告(乙方及出借人)签订《借款延期协议》,约定:借款人因生意需求资金周转,于2016年4月16日起陆续向乙方借款1270000元,借款期限2年,时间从2016年4月16日至2018年4月16日止。截止2019年4月1日,甲方已支付乙方130000元整,但因资金确有困难,无法按时全部归还剩余本金1140000元整,为更好明确双方权责,就借款延期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签订此合同。一、借款金额及延期还款时限,借款金额为原借款余额1140000元整,不另行增减。借款期限延长6个月,时间从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30日止,借款月利息5000元,本延期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借款期限内提早还款的,利息按月利息折算成天数计取。如2019年10月30日止,借款人不能全部偿还本金。自至2019年11月1日始,借款人按每月不低于15000元分期偿还本金,直至2022年4月30日还清全部借款。正常还款则不再计算利息。如果不能支付最低还款额,则按月支付乙方借款总额1%的支付每月利息,并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诉讼代理费及相关法律责任。二、还款方式,借款到期之日甲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主动一次性偿还乙方全部本金及利息,乙方收到还款后将原借据及本合同原件交还甲方。三、此笔借款到期时间为2019年10月30日。合同甲乙方签名处有原告和被告的签名及捺印。
原告称,其与被告于2016年3月10日合伙经营工厂。合伙期间,原告以手机转账、微信转账和现金的形式先后借给被告1270000元。工厂于2019年4月1日以20万元转由被告单独经营。至2019年4月,被告仍欠原告1140000元。并重新签订还款方案。至2019年11月,被告陆续还款50000元,扣除后尚欠1090000元。后被告将工厂迁走,并同时失联,故原告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延期还款协议、借款凭证、签收条、散伙转让协议、银行转账流水、微信转账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90000元,被告依法应当予以偿还。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远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缪月生借款本金1090000元;
二、驳回原告缪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缪月生负担330元,被告陈远明负担7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璟
书记员张子鸣

20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