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亚彬与许得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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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803民初545号

原告:沈亚彬,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许得立,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经常居住地承德市双桥区景欣园小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当庭承认被告已偿还欠款的部分,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未加否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亦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佐证,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得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亚彬欠款205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到15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许得立负担并径行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建民
书记员马成

20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