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小艳与被告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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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632民初524号

原告:姜某某,女,汉族,。
被告:张某,女,汉族,

经过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本案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9年3月2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为由从原告处借款608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届至借款期限,被告拒不偿还原告借款,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原告依法向被告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亦应承担还款义务,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还款义务之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姜某某偿还借款本金60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关保俊
法官助理成萌
书记员成丽娜

20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