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亚鸿与马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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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413民初960号

原告:徐亚鸿,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马威,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案外人李瑛对借款提供担保。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归还借款。
上述事实由原告的当庭陈述及所举证据借条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该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双方间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借条对所借款项的数额及交付方式予以明确,应认定双方间的借款事实清楚,原告所举证据客观真实,其主张于法有据,对其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作答辩、举证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徐亚鸿借款人民币100000元。
如果被告马威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马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贤
审判员俞卫忠
人民陪审员倪美华
书记员王慧

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