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彩霞与石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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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627民初2992号

原告:郭彩霞,女,1974年12月10日,汉族,住太康县。
被告:石卫星,男,1984年10月13日,汉族,地太康县老冢镇拐张行政村前石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份,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郭彩霞现金30000.00元整(叁万元),借款人:石卫星,身份证:,借款期限为2020年5月20日前归还清,见证人:李海风”。借款到期后,被告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还款300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下欠借款,被告至今未还,遂酿成纠纷。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借条、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为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有证人出庭证明原告将借款30000元交付被告的事实,被告也有实际转账还款行为,被告欠原告借款27000元事实清楚,应当及时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卫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郭彩霞借款2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石卫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春生
书记员杜洪亮

2020-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