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杰诉肖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真实案例846字数 537阅读模式

澧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723民初1137号

原告:刘少杰,男,汉族,湖南省邵阳人。
被告:肖克伟,男,汉族,湖南省澧县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用于向其父还款,双方约定:借款期限2年,每月还款1250元,如没按时还款可以向法院起诉。原告通过微信给被告转账10000元,通过银行卡给被告转账20000元。因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借条、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转账记录、原告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肖克伟偿还原告刘少杰借款本金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肖克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赖怒江
法官助理邓敬海
书记员谢娟

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