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宇与雷再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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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1303民初517号

原告:孙宇,女,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越强,朝阳市龙城区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雷再奇,男,1948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喀左县。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孙宇与案外人闫江红系夫妻关系。原告述称被告于2015年10月31日向其借款10万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被告认可向闫江红借款5万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本息应提交相应的借款凭证,被告虽认可拖欠原告5万元借款本金但并不认可原告提交的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因此在原告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宇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孙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楚涵
法官助理孙冉
书记员安大庆

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