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军与陈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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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1082民初3237号

原告:王新军,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炳灼,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明杰,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经审理,本院对王新军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王新军与陈明杰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王新军催讨后,陈明杰未在合理时间内及时还款,显属违约,王新军要求陈明杰还款并按约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陈明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新军借款本金8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6日起按月利率1.5%计收至实际履行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68元,减半收取10834元,由陈明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周巧玲
代书记员叶彬彬

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