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正明与江晨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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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1081民初4709号

原告:王正明,男,195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江晨曦,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江晨曦因需多次向原告王正明借款。2016年4月10日,被告出具在原告收据一份,载明收到原告款项9470000元。2019年6月30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出具给原告还款计划一份,载明尚欠本金5305450元、利息20000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尚欠4450000元未予履行。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晨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王正明借款44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00元,减半收取计21200元,由被告江晨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渭奇
代书记员林佳

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