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冰冰与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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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381民初454号

原告:董冰冰,女,199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
被告:周磊,女,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周磊于2017年9月26日向原告董冰冰借款人民币10,000元,原告当日给付被告现金1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上述欠款金额,被告已收到款项,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亦未约定利息,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金。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据、照片各一份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周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经原告催要后应及时偿还,拒不偿还于法相悖,故被告周磊应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并给付原告利息,自起诉之日(2019年12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冰冰欠款人民币10,000元,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董冰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25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吕兴强
书记员冷雨桐

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