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华冬与李远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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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1022民初304号

原告:欧阳华冬,男。
被告:李远飞,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远飞因购车急需资金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原告欧阳华冬借款106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2017年8月24日,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李远飞未向原告欧阳华冬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李远飞尚欠原告欧阳华冬借款本金106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被告李远飞应向原告欧阳华冬返还借款本金10600元。被告李远飞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远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欧阳华冬借款本金10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元,由被告李远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建文
人民陪审员刘建兵
人民陪审员徐千流
书记员张韧

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