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文荣与刘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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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赣0734民初202号

原告:林文荣,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
被告:刘安平,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林文荣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刘安平出具并签名确认的借条,结合原告林文荣的陈述及庭审调查,可以认定被告刘安平向原告林文荣借款30000元的事实,因此对原告林文荣与被告刘安平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林文荣可在合理期限内催告被告刘安平归还借款,被告刘安平经催告后未予归还,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林文荣主张被告刘安平归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安平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审理。
综上所述,原告林文荣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安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林文荣偿还欠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刘安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志松
人民陪审员赖梅灵
人民陪审员钟炳文
书记员钟荣萍

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