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辉、颜小珠等与朱国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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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1081民初4224号

原告:王健辉,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颜小珠,女,194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王红卫,女,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王红燕,女,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王红妙,女,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辉,系四人近亲属。
被告:朱国富,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胡云娥,女,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朱国富、胡云娥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与案外人王相青(已亡故)素有经济往来。2018年2月16日,被告胡云娥向王相青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163000元。王相青后分别于2018年3月29日、2018年6月2日现金存入被告胡云娥银行卡中50000元、20180元。2019年11月22日,被告朱国富与王相青经结算,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载明:“一、朱国富共欠王相青27×××××元,该款分二期支付:第一期定于2020年1月10日前支付50000元,第二期定于2020年9月20日前支付221000元,若朱国富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王相青可以一次性向朱国富主张所有债权;二、胡云娥、朱国富与王相青之间相互出具的借条、转账记录等所有经济往来均包括在上述款项中,双方经济纠纷至此一次性了结”。后二被告未按约偿还欠款。
另查明,原告颜小珠与王相青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四个子女,长子王健辉、次女王红卫、三女王红燕、四女王红妙。王相青已于2020年3月17日去世。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国富、胡云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王健辉、颜小珠、王红卫、王红燕、王红妙借款271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5元,减半收取计2652.5元,由被告朱国富、胡云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渭奇
代书记员林佳

2020-06-19